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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证加配偶名字要交税吗,上海房产婚后加名字流程

2023-12-14 04:56 作者:岑岑 围观:

“80后”陈先生为了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同意将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证上。

但此举不仅没有缓解夫妻矛盾,双方关系反而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加名字的行为很后悔。他能撤销他的礼物吗?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回顾

2012年,陈先生父母全款买房,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

2015年,陈先生和姜女士步入婚姻殿堂,这套房子成了他们的爱巢。婚后,姜女士多次要求陈先生将自己的名字加在房屋产权证上。但由于陈先生父母的强烈反对,陈先生一直不同意,夫妻二人为此经常吵架。

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又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姜女士一怒之下向陈先生重申:“如果房产证上不加我的名字,我们就离婚吧!”陈先生怕妻子真的要离婚,又想到夫妻多年的感情和年幼的女儿,于是在没有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将姜女士的名字加到了房屋的产权证上,两人各享有50%的产权。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在加名字的当晚,姜女士又和她吵了一架,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姜女士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有一次,姜女士在母亲的陪同下回陈先生家拿日用品。两家人互不相让,甚至砸坏了家里的家具和电器。

2021年5月,陈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姜女士离婚。庭审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想和陈先生和好。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后,陈先生与姜女士的关系保持不变。

于是,陈先生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次的上诉状是请求撤销他赠与姜女士的房产份额。

陈先生认为,姜女士利用维持夫妻关系的心理,欺骗自己将房屋产权赠与她,却未尽到房屋赠与所附带的维持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姜女士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陈先生送给自己的礼物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附带任何义务。房产证补上后,她一直在努力修复与陈先生的感情,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听证会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赠与发生在“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维持或改善夫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乃至长辈的长期共同努力,这是家庭成员的个人义务和道德义务。

陈先生和姜女士为是否加物业名字争论了很久。虽然已经完成了加名,但是这件事暴露出来的家庭问题对他们感情的不良影响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消除。同时,即使双方都愿意借此机会调整认知和行为,修复情绪也需要时间。目前两人仍处于婚姻关系中,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即使将来他们离婚,也不一定只归于其中一方。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并肩承担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仅仅通过建立某种“财产契约”来维持婚姻。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姜女士收受礼金前后的行为均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行为。陈先生认为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没有根据,故不支持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婚内赠与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因为它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领域。众所周知,婚姻的基石是情感,这决定了婚姻中的赠与或多或少包含着夫妻感情、家庭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对于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来说,一方面,在赠与之前,各方都要仔细考虑赠与可能给财产和情感带来的变化,权衡利弊;另一方面,赠与人在赠与后行使撤销权,主张赠与违背其真实意思的,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对赠与的撤销审查,而是会结合夫妻双方在赠与前后乃至整个婚姻过程中的表现,审查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婚前房产,婚后名下”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先生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陈先生婚前财产。婚后,陈先生将妻子姜女士的名字加在房屋产权证上,作为赠与姜女士的产权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地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房地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由于已经完成了产权转移,一般很难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特殊情况有:

1.受赠人欺骗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欺骗了她,导致她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陈先生向姜女士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两人只是处于一种经常发生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无证据证明姜女士此时已决定离婚或离婚前故意骗取陈先生房产;陈先生本人也希望通过在房产证上加名来改善和维持夫妻关系。赠与完成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也是陈先生,所以姜女士的行为几乎不能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同时,赠与并未约定相应的义务,姜女士认为其未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因此,本案赠与不符合撤销的特殊情形。

第三,婚姻的基石在于情感而非物质。

虽然客观上婚姻的功能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的分配、重组和升级;但是,更应该重视并能从根本上维系婚姻的是情感而不是物质。

当夫妻在婚姻中面临感情和物质上的障碍时,最好的解决方法往往是感情的坚定和彼此的坚持。面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投资方考虑的是“慎重加名”,而加名方认为的是“利益必须得到保障”,这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在此提醒,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基于情感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婚姻才能经得起考验,才能走得更远。

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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