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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分批全退失去缓刑机会

2023-11-26 09:21 作者:岑岑 围观:

被告人侯xx,男,汉族,案发前为财富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林(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侯xx等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城中心A座19层的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公开宣传、招揽投资人。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人人聚财偿债合同》、《李佳硅业偿债合同》、《北京西山杨康项目偿债合同》、《贷款及中介咨询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允许投资者投资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项目、北京西山杨康项目、云南福贡李佳硅业有限公司项目等。并承诺返还本息,高额返利。

该公司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资金1.4亿余元(返利金额440余万元,支付记录1.3亿余元,合同金额1.3亿余元)。

以下红字为田律师重点强调的部分:

【四点筹金额900万】

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侯xx在公司负责管理第四分公司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0余万元。

[不投降]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侯xx被抓获归案。

[公诉前部分退赔+审判阶段部分退赔=最终全部退赔]

提起公诉前,被告人侯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退还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10月13日,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人侯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监禁一日。即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侯xx退还的人民币60万元已退还出资人(清单附后)。

田律师总结说,这个案件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一个共犯团队经理+不吸烟金额不超过1000万+认罪认罚+认罪=减刑。但是法院为什么不判缓刑呢?

很明显,最后一个问题是,公诉前,被告人侯xx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退还人民币20万元。田律师多次强调,如果共犯身份有坦白或自首情节,加上认罪认罚,选择退还全部违纪款的时间一定要及时,一定要在提起公诉之前,全部违纪款可以有很大概率宣告缓刑。否则,即使你在法庭上继续增加退赔,对不起,已经错过了法律减轻的时间,量刑情节在法庭上是自由裁量的。法院合议庭还会考虑:为什么本可以在公诉前退赔的事项要拖到审判阶段?是想投机取巧还是没有真正的认罪悔罪态度?忏悔和惩罚的态度真的彻底吗?

目前很多家属还是抱着一种态度:调查完我就退,检察院退,法院退。这样我就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让三个机关对我有更好的印象。不知道这是典型的自欺欺人,自以为是的想法。退赔不是犯罪嫌疑人对公检法的馈赠,也不是求教和讨价还价的条件,而是主动悔罪换取减刑。只有转变思维,才能获得更多的活力。你怎么能粗心大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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