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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精神病是严重还是轻度,一级精神病有多严重

2023-11-18 02:41 作者:岑岑 围观:

电影概述

《一级恐惧》是一部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个年轻的杀人犯通过伪装成成年精神分裂症患者,欺骗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整个法庭,最终逃脱法律惩罚的故事。

电影的背景是发生在芝加哥的一起震惊全城的恐怖血案。当地一位很有声望的主教罗森被杀,案发现场惨不忍睹。主教的眼睛被挖出,浑身是血,伤痕累累,胸前刻着神秘的数字。警察逮捕了艾伦,他是一名从现场逃跑的嫌疑犯,身上有血迹。他也是被害主教生前采用的辅助祭品。知名律师马丁·威尔很快嗅出这是一起具有话题效应的大案。为了名利,他当即决定办理此案。

威尔在看守所里看到了一个天真烂漫、稚气未脱的艾伦。艾伦告诉我们,罗森主教在他无家可归时好心收养了他,并像对待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他。他不能杀死主教。案发现场还有第三个人,他昏迷了,失去了记忆。通过初步交谈,威尔相信艾伦是无辜的,决定免费为他辩护。

在法庭上,女检察官瑞纳指控艾伦一级谋杀,并出示了大量不利于艾伦的证据,但威尔却以艾伦没有动机为由,提出了精彩的无罪抗辩。与此同时,根据艾伦的朋友埃里克斯提供的线索,另一名牧师威尔在罗森主教留下的架子上发现了一盘录像带,是主教导演的艾伦、埃里克斯和一名女孩的色情录像。这无疑使主教名誉扫地,并给了控方艾伦动机的暗示。

这时,威尔委托的心理医生在对艾伦的采访中发现,随着交谈中问题的深入和严重,艾伦突然从温顺变得凶狠无理。心理学家得出结论,艾伦有双重人格,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辩方打算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有精神病的抗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检方和法院,否则辩方不能提出这样的抗辩。到了这个时候,威尔已经无法改变当初的无罪抗辩。他只能安排助手偷偷把录像带留在女检察官瑞纳家门口,在盘问时诱导女检察官激发艾伦的第二人格。

庭审中,心理医生当庭证明艾伦患有精神分裂症,当她被虐待到极度痛苦时会成为凶手“罗伊”,但她无法证明这一点。艾伦在接受女检察官瑞纳质询时,挺身而出,指出艾伦的动机是杀害罗森主教,因为他在被迫为他进行色情表演时受到侮辱。这时,艾伦跳出被告席,变成了“罗伊”。他袭击了丽娜,并用手暴力卡住了丽娜的脖子,震惊了法庭。法官最终宣布了误判。因为与当时召集陪审团时的审判不一致,陪审团被解散,被告以精神失常为由作出无罪辩护。下令将艾伦送往医院观察评估30天,由医生治疗。

庭审结束后,威尔带着辩护成功的喜悦,看望了已经恢复正常的艾伦。临走时,艾伦让他向丽娜道歉,并问她脖子有没有受伤。威尔随口答了一句才突然想到,艾伦应该是遇袭后什么都不记得了,被抓的艾伦看着他咧嘴一笑。威尔意识到艾伦的双重人格和失忆都是假的,但此时结局已经不可逆转,威尔只能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名誉保守这个秘密。电影的最后,威尔在艾伦的大声嘲笑中带着愧疚和复杂的情绪离开了,只留下一个意味深长的身影。

影片中,艾伦过人的智商和高超的演技令人咋舌,这也帮助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虽然这并不代表绝大多数案件,但是很多关于精神病犯罪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每当社会上发生令人发指的凶杀案,人们自然会评论,这个无良之人是不是疯了?哪个头脑正常的人能做这件事?同时,每当肇事者被鉴定为精神病时,都会有来自受害者甚至公众的声音质疑肇事者是在装病逃避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经常会遇到谋杀案的被告以“精神有问题”为由为自己辩护。

虽然片中的艾伦凭借精湛的演技,轻易玩弄辩护人、心理医生甚至整个陪审团,影响司法公正,但这毕竟是一部电影。在司法实践中,除非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否则非精神病人一般很难通过事前准备蒙混过关。

但片中艾伦的伪装也提醒司法人员,当然需要以专家意见作为判断被告人精神状态的主要依据,但更需要有一双“明眼人”仔细审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否离奇,作案过程是否违背常识,作案后的表现是否异常等等, 从而综合判断,做到“内心确信”,不让精神病的“伪装者”成为司法制裁的“漏网之鱼”。

影片中,艾伦被直接下令送往医院进行观察和评估,并由医生进行治疗,这与中国的精神疾病治疗明显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命令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政府只会在必要时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实施暴力行为,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可以给予强制医疗。什么是“必要时间”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标准过于笼统,难以准确把握,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在一些国家,根据挪威法律,如果罪犯患有精神疾病,将直接被判处强制精神卫生保健,即住进精神病院,接受无限期的强制治疗。因此,在该国实施了一系列恐怖活动的“杀手”布雷维克的辩护人极力辩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并要求法庭驳回检方对其进行强制心理治疗的请求。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犯罪分子自然没有必要刻意伪装精神病,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对刑事精神病人的处置不仅要事后控制,更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其中监护人的责任首当其冲。好的监护制度不仅能稳定精神病人的病情,还能在第一时间防止病人在复发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事前预防的最有力保障。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实际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不到位。为了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明知其有暴力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政府部门应切实担负起法律责任,在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安全措施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只有切实保护精神病人和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只有把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全社会的视野,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避免这类犯罪。

王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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