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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穿金戴银”
但声称自己没钱支付工伤赔偿。
被处决后,
仍然多次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
甚至在电话里挑衅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一再追究。
终于找到了各种线索
我们一起通过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自导自演微视频《我会找到你》
看法官如何
这个“东躲西藏”会不会“老赖”
当场抓住并给予应有的惩罚
一天,曾经在赵天手下工作的黄老三,
找包法官投诉
称赵天一直拖欠其工伤赔偿。
希望包法官尽快执行双方的工伤案件。
然而,赵天被冻结的账户名是一贫如洗。
此后,包法官一行展开了寻人拉锯战。
赶到家的鲍法官发现了什么?
人去楼空的酒店里有什么线索空?
“三夺赵天”终于成功了。
包法官一行经历了哪些波折?
法官的陈述
曾建琼
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官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一些涉及民生的小额案件客观上具有执行能力,但出于侥幸或为了逃避执行,债权人认为涉案金额不大,债权人不会努力追债,因而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通过各种方式玩“失踪”。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
视频中的案例都来自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真实经历。视频中,被执行人赵天恶意拖欠黄老三工伤赔偿款,并有开豪车、戴豪华手表、出入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调查电话时拒不配合甚至挑衅执行法官,属于典型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毫无疑问,赵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规定。最终,赵天不仅应该履行其法律义务,还应该受到拘留、罚款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惩罚。
法官在此提醒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既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提醒被执行人积极化解矛盾,避免因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受到处罚的应有之举。如果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涞源分院
文字:郑杰、夏亦舒
责任编辑:张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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