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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门徒谁先吸毒,电影门徒是哪个地区制造毒品

2023-11-09 14:25 作者:岑岑 围观:

作为一名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工作的律师,我也喜欢在办案之余看一些关于毒品犯罪的电影。周末重温了香港电影《门徒》,对里面的一些情节有了深入的了解。在此之前,也有很多粉丝问及毒品案件的特别干预。所以,今天我就以电影《门徒》中的一些情节为例,从法律人的角度和大家谈谈毒品案件中的故意诱导问题。

考虑到你们大多数人都看过这部电影,在这里,我就说说电影的主要情节。《门徒》讲述了香港某个时期毒品犯罪猖獗的故事。警方派卧底吴彦祖饰演的阿里深入敌营,摸清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结构,秘密搜集信息和证据,最终帮助警方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刘德华饰演的坤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经营正规生意的小老板,实际上却是一个垄断海洛因市场的毒枭。因为细心,他安排不同的仆人跟进毒品的原料、加工、运输、仓库、销售,单线联系,细心的性格使坤能够策划毒品生意,警方也没有抓到什么把柄。然而,由于他的健康状况恶化,坤打算。

阿里卧底八年,以毒贩的身份搜集毒贩的犯罪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他对自己的角色越来越迷茫,尤其是在与阿芬(张静初饰演)的相处过程中,他对吸毒者产生了怜悯之心。毒贩和警察,吸毒和禁毒,在内心的挣扎中,阿里最终发出了“是空虚拟可怕还是毒品可怕?”最终,他站在了正义的一边,帮助警方斩断了整个毒品犯罪链条。

坤带领阿里入门,没想到徒弟是警察卧底。电影《门徒》的名字充满了特殊的感情。在毒品犯罪中,我们常常能感受到特殊情况的影子,但它就像幽灵一样,飘忽不定,很难看清它的形状。不得不提的是,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涉毒人员强烈的反侦查意识,特情介入成为侦查人员破获毒品案件的常用侦查手段。

毒品案件涉及特殊情况后,主要有四种方式帮助警方破案。第一,特勤局挂靠。简单来说,张三手里有毒品,准备对外出售,或者张三准备进行大规模的毒品交易。侦查员安排特务李四与张三接触,为张三向外界贩卖毒品提供机会。那么李四介入此案的方式就叫特勤。二是犯罪故意的诱惑,即张三本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结果被李四引诱实施毒品犯罪;三是引诱次数,即张三本人只是故意实施了少量毒品,结果在李四的引诱下实施了大量毒品犯罪;第四种是诱奸双套,即李四引诱张三进行毒品犯罪,既给张三提供了一个家,也给他提供了一个家。

在这四种情形中,常见且有争议的是故意引诱。比如在电影的最后,因为“阿芬”对生活不抱希望,她让丈夫帮忙“打开天窗”,也就是在颈动脉注射海洛因。因为过度兴奋,她最终在出租屋内猝死,身体被老鼠咬伤。因为“阿芬”的丈夫终日吸毒,不教育年幼的女儿,阿丽觉得可怜。为了女孩的成长,阿里以高额报酬引诱他帮忙携带一批毒品出国,并成功将其送入监狱。最后,他也成功地成为了小女孩的监护人。

在普通人看来,阿里此举颇为正义,值得敬佩。但如果我们用理性去深入思考他们的行为,就会发现阿里的做法还是有不足,甚至是违法的。

女孩的父亲没有运输毒品或携带毒品的主观故意,但被阿丽强烈诱导实施贩毒,属于故意诱惑的情形。我们常说,侦查人员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他们有责任揭露犯罪,打击犯罪,但没有权力诱发和挑起犯罪。如果他们滥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超越正义底线,给别人设下陷阱,那就太可怕了。

从最初的高价诱导,到捆绑隐瞒,再到机场查获,案件的所有情节都在秘密阿里的掌控之中。这样的犯罪情节,是一个带有锻炼性质的游戏,电影中被阿里忽悠的瘾君子,只是游戏中的“猎物”。对他来说,他不知道阿里的网络控制,但他被抓后,余生将是漫长的刑期。无疑,这是不公平的。

秘密阿里已经联系了调查人员。这样的游戏必然会阻止毒品流入社会,吸毒者(古天乐)运输毒品的行为对社会并无危害。刑法之所以要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涉案行为损害了刑法背后要保护的法益。就毒品犯罪而言,其背后的法益是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直接或间接促进了毒品在社会上的流通。因为电影中吸毒人员携带的毒品都在特工阿里的控制之下,永远无法流入社会,永远无法完成,所以他们的行为不应该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应该受到惩罚,否则就会成为故意制造假案的受害者。

也许很多人会说,电影终究是电影,只是人造的艺术品而已,这里就不用说了。事实上,同样的错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案件平反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还被收入《人民司法》,成为毒品犯罪中的经典案例,时刻警示我们关注特殊情况的滥用可能引发的社会丑恶。

21世纪初,甘肃省某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为完成禁毒任务,将秘密马购买的1000克毒品送去加工。最后整合成九块,外表面海洛因含量仅为0.19%,外角为0.1%,而里面没有海洛因含量的假药重达3669克。马某当时租的是景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提出景某以每趟5000元的价格运输毒品。景同意后,留了一个传呼号码。8月初,马某与民警边某、张商量后,打电话给景某,让其开车到某宾馆运送毒品。景的车开出没多远,就被早已布下天罗地网的民警抓获。一审法院认定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景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经过重审查明真相,法院宣布景无罪。

特殊情况介入破获案件无可厚非,这也是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人员取证困难造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特殊情况会诱导他人介入案件后实施犯罪。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涉毒人员常说自己被“坑”了,被钓鱼执法查处了。作为辩护律师,在听取委托人的辩护时,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案件的特殊干预?如果有,如何证明?特别干预会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吗?

案件涉及特殊情况形成的实质性材料主要有三种。一是侦查人员询问特殊情况再做书面证人证言,但特殊情况的个人信息全部模糊;第二,侦查人员认为立案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涉毒人员构成犯罪,所以把特殊情况提供的信息作为案件线索对待。因此,案卷通常会显示“经群众判断或举报,有人在某地实施了毒品犯罪。”三是行为活动中特殊情况收集的证据。

特殊情况在毒品案件侦破中的作用可见一斑,警察自然会保护自己的身份。所以档案上自然不会留下特别的个人真实信息,以免被打击报复。其次,侦查人员也对这种行为保密,以便在以后的侦查中保持有效。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或法官为了增强内心的确信,通常会去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查阅相关的侦查材料,但对于律师来说,却没有这样的“福利”。那么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检测特殊情况的存在呢?

根据常识,我们大概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些推论。首先,按照常理来说,从涉毒人员被抓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如果毒品买卖双方约定在半夜交易,并且约定在一个无人的区域被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干预毒品案件的可能性会更大。从抓捕的时机来看,如果双方刚刚完成交易,一方被抓,或者警方已经提前掌握了信息并一直在现场,这种情况下,特别介入的可能性会更大。

其次,案件中还有人如鬼魅。这些人在犯罪过程中是漂浮的,只是偶尔出现在出资、制造、运输等一些关键环节,而不出现在犯罪现场的人,根据案件的证据是没有办法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的。案卷里只有他外号的人,在整个卷宗里很突兀。

再次,从侦查人员的异常行为来看,他们本可以将现场所有涉毒人员全部抓获,但出于保护特殊情况的考虑,或者是因为以后可以更深层次地管理特殊情况,而故意选择让一部分人或者某个人走。或者说如果某个案件有人在现场被抓,但是侦查人员并没有把他列为嫌疑人,或者后来对他进行了审讯,相反,他因为不明原因被释放了,那么这种案件特别干预的概率会更大。

最后,从办案流程来看,联合办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起诉涉毒人员的犯罪行为。司法人员和调查人员都意识到这一点,假设存在被告被迫处理另一个案件的情况。再者,该案还有一些人没有被抓,没有被另案处理,甚至有没有立案都是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情况介入案件的概率会更大。

我们的目的不是检测毒品案件是否有特殊干预。毕竟法律允许侦查人员以这种方式侦破案件,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如果有特别干预,是否存在故意诱惑、定量诱惑、双套诱惑的情况。要知道,专项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滥用特殊情况而不加约束,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最终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无论是从一般公众的角度,还是从当事人利益的立场来看,对特殊情况的滥用和违反都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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