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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3-11-02 13:01 作者:岑岑 围观: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育种、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制定本法。”

二。第九条在“国家有计划地对种质资源进行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之后,增加“重点收集珍贵、濒危、特有资源和地方特色品种”。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分享国家利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告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育种方面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应用性技术研究和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育种、主要造林树种育种、无性繁殖材料育种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搭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经济作物育种重点研究,建立市场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专有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给他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费用;许可费可以通过固定价格或提成的方式从推广收入中收取。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实施上述行为而生产、繁殖、为繁殖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涉及未经授权使用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和收获材料的,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除非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对繁殖材料的权利。

“实施实质性衍生品种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得原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

"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集育种、生产、经营为一体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颁发

七。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八、删除第三十九条。

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除“林木种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0.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证。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审批权限、农作物种子进口的审批办法和转基因植物品种引进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Xi。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

“良种繁育基地内的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良种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款中的“三百万元”修改为“五百万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三、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万元”改为“二万元”,“十万元”改为“二十万元”。

十四、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一万元”改为“二万元”,“五千元”改为“一万元”,“五万元”改为“十万元”。

十五、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在第一款的“第三十三条”后增加“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五)不再具备隔离培育繁殖种子条件,或者不再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场所或者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不履行种子检验检疫手续生产种子的。”

十六、删除第八十四条。

17.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实质衍生品种,是指实质上来源于或者衍生于原品种,与原品种有明显区别,在表达原品种的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所产生的基本性状上与原品种相同的品种。”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中药材育种的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在本法中,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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