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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颜氏原价,科颜氏一整套多少钱

2023-10-30 23:28 作者:岑岑 围观:

经过严格的分工,10人的团队通过勾兑原料配方、模仿商标标识、生产、装罐、贴标、装箱、包装、网络营销等一系列方法,短短三年时间轻松销售400多万元。

2019年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许等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20万元至5万元。

揭秘:售假“一条龙”。

徐以前在淘宝上卖化妆品。因为生意不好,他开始有了模仿“科颜氏”(科颜氏)化妆品的想法。

2015年,他找到了“老熟人”化妆品经销商黄。正巧黄因为找不到工作急于赚钱,两人一拍即合。黄从徐那里拿到了正品的“科颜氏”金盏花爽肤水和白泥面膜,经过反复试验,制定了原料配方。

黄某说,他在家里调配成功后,按照配方购买了一些原料,到刘某开的化妆品公司请工人大量生产。据黄回忆,他先后委托该公司生产了9000多公斤假冒“科颜氏”的原料,并进行了一些罐装工作。

同时,徐通过网络找到深圳某印刷公司老板陆某,商量由后者负责仿制“科颜氏”商标。

印刷公司老板陆某称,徐某没有提供产品委托书等任何法律文件。“我不认为会发生什么。为了赚钱,我会打擦边球,答应他的要求。”

2017年3月,徐在假冒“科颜氏”保湿霜产品时,发现该产品使用了热转印商标,而卢某只能生产一个贴纸商标,于是找到做包装材料生意的钟某,让其帮忙仿制热转印商标。

钟某先后通过宁某印制了3万个假冒热转印商标,并按照徐某的要求将热转印后的瓶子送到刘某的化妆品公司进行罐装。在此期间,熟悉印刷规定的钟、宁未要求上佳提供商标制作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几乎实物在网上只卖20多元。

此外,徐某为解决化妆品瓶、盖、纸箱等包装材料问题,先后雇佣张某柱、秦某、张、谢某为工人,在租住的村屋内将假冒的“科颜氏”化妆品罐装、贴标、装箱、包装后,送至租住的楼房内存放,再出售给王某等人,由王某等人以较高价格出售。

2017年下半年,徐某、黄某、张某珠、张、秦某、谢某又以同样方式生产灌装日本第一医美品牌“LaboLabo”化妆品原料3000余瓶400公斤,并通过王某、徐某的淘宝店进行销售。

由于徐等人仿制的“科颜氏”化妆品几乎是正品,而且只要20多元一瓶,一投入市场就“大受欢迎”。

调查:事发后共查扣化妆品一万多瓶。

2018年7月,东窗事发。警方在徐租住的村屋及楼房内查获假冒“科颜氏”化妆品16202瓶,价值17.2万余元;假冒“LaboLabo”化妆品2618瓶,货值26000余元;假冒“科颜氏”、“Labo Labo”商标7万余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和半成品。当天,警方还在宁某地查获“科颜氏”热转印商标6000个、模板4桶。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7月至案发,徐、张某柱、张、秦、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科颜氏”、“Labolabo”化妆品463万元,黄参与生产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463万元,王参与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410万元。

陆某、钟某、宁某提供商标,参与生产假冒“科颜氏”化妆品分别获利415万元、45万元、45万元。

2019年4月,公诉机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一审认定徐等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认为,徐等9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受害单位莱雅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网上销售遍布全国,给莱雅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重大损失,希望法院严惩。”

2019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等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徐、黄为主犯,陆等7人为从犯;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许等10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徐某、陆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表示深感愧疚。

2019年12月31日上午,上海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徐某、陆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卢某哽咽着说:“今天是2019年的最后一天。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现在在我心里家庭是最重要的。我欠我老婆太多了。”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了裁定。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徐某、陆某于2016年开始假冒“科颜氏”化妆品,徐某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假冒“LaboLabo”化妆品;其次,仅从2017年7月开始,徐某的犯罪数额已达463万元,陆某的犯罪数额已达415万元。可见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来已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

其中,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全部犯罪负责;陆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上海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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