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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有一个群体叫“精简退职职工”有人了解吗?

2022-02-13 22:31 作者:goodluck85636 围观:

我很早就想写这个内容了。今天碰上了这个问答,正好把我知道的一些事写出来。

一九五八年,我国开始要在十五年内赶上和超过英国,于是开始了大炼钢铁的热潮,各行各业都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我所在的金竹山煤矿,也迎来了大发展的极好时机。当时以支援重工业建设的口号,首先在益阳市招来了三百名男女工人,都是一些十八九岁的年轻伙和姑娘。这些哥哥姐姐来到金竹山煤矿,成了矿山中一道靓丽的风景,姐姐后的男式女发朝气蓬勃,青春靓丽,在年幼而爱美的我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我当时因为大炼钢铁也每天在金竹山担煤炭到沙塘湾去)。又在隆回县,风凰县,黔阳县招收了很多农民加入煤矿工人队伍。但是三年的苦日子也跟一着来了,农民饿肚子,工人也好不到哪里去,经济困难时期,国家只好压缩工业规模,把这些工人下放到原地去,这样,益阳市的三百名哥哥姐姐,除留下了一位姐姐(她有文艺特长)外,其余的都回到了益阳市(只有一位姓文的嫁到了金竹山当地农村)。凤凰县当时也是三百名工人,只留下了一位姓田的(他是那位益阳姐姐的丈夫),其余的都下放回凤凰了。黔阳(现洪江市)也是三百人,只留下了一位姓易的,其他的都下放了。隆回,武冈,新化,还有攸县的,株洲,桃江县的也下放了。在这次下放中,文件规定不予下放的,也为了家人的原因,主动要求下放的,如原山东某地的南下干部,桃源某地的转业干部,也主动要求下放了。

就是留下来沒有下放的,很多也不辞而别,据前辈回忆,当时还组织了护矿队,防止工人逃脱,每天值班在必经路口拦截。当时有句顺口溜:一级工,二级工,比不上农民一担葱。可见当时工人生活的辛苦。

一九九O年,在这些工人下放了三十年之后,我们湖南省有一个文件,对这些下放工人,凡是一九五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得到原下放单位的民政补助。而一九五八年参加工作的则沒有。于是金竹山煤矿组织成立了领导小组,专门落实这一政策,我因为身负重伤,不能再下井,便成为这个政策的办事人员,我们按原下放名单逐个摸底,同时地方民政局也寄来了该政策应予落实的申请人资料,我们根据资料,开始走访核实资料,有些下放工人沒想到三十年之后,原工作单位还派人来走访慰问他们,感动得热泪盈眶,认为是共产党沒有忘记他们,这些人后来得到了落实,虽然每月只有十几元钱的补助,但多少安慰了他们的心灵。当时补助的钱都是单位出的,国家财政沒有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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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很清楚,那時候來了一股风精简,一般是简的合同工,和临時工所以我们工厂把合同工,临时工都简下来,但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另外一个单位上班,从工业转到商业.,也有一少部分回家了,不过后來有的经过找单位落实政策又有回去的,沒门路的就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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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职工,是特殊时代产生的一类特殊人群。

1958~1960年,由于“大跃进”运动的兴起,全国开始了全民炼钢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同时,交通、邮电、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也都开展“全民大办”。1960年冬,才被制止。但是,在这期间全国多了很多企业。

又由于经历了1959~1961年自然灾害,粮食供应趋紧。1962年5月27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明确指出“职工人数还超过实际需要很多,城镇人口也大大超过了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产品的负担能力。”

毕竟当时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就业乃至粮食供应都是由国家统筹调配。国家确定:“全国职工人数应当在1961年年末的4170万人的基础上,再减少1056万人至1072万人。”具体人数实际上分配到了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农林、财贸、文教卫生、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城镇人口由1.2亿多人减少2,000万人。

精简的人员范围,主要是“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除了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以外,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1957年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凡是能够回乡的,也应动员回乡。各单位来自农村的勤杂人员,能够回乡的,统要动员回乡。”在当时虽然有城乡差别,但说实话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确实有一些农村地区(未受灾地区)的生活条件,特别是粮食供应方面要比城市好不少。这一批的精简退职职工的配合还是非常积极的。

关于精简退职职工的安置

196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于安置待遇,主要也是分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两类情况。

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待遇。对于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工作半年以上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发放半个月到两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对于长期工和学徒工,标准略高一些,发放1~3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作为退职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是一次性的。

按照规定对于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安置,“职工退休后,在三个月内其原口粮定定量标准不变,从第四个月,一律按照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当时人们的退休待遇,除了退休费以外,实际上最主要的还是口粮供应。

对于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对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对于退职职工待遇的提升。

196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国内字224号】,对于退职职工,在“现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以下简称救济费)。”

“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后来,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又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每年养老金调整时,已经将退职职工纳入在内。不过由于相应的退职职工一般工龄时间较短,有的甚至在10年以内,所以在养老金增加的时候其实增加的钱数也不多,大多数人养老金水平在1500~2000元之间,上海等地区能达到3000~4000元。这一部分老人年纪一般较大,现在多数在70~80岁以上,每年还是能够享受到高龄倾斜照顾的。

总体来说,精简退职充满了当时的时代特色。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迅速解决了温饱,进入了小康。不可能再发生以前的那些事情了。国家会越来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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